大新法院
以案说法
医疗纠纷
一青年男子因咳嗽、咳痰多日,到街上一诊所看病治疗,接诊医生检查后给予“打点滴”,没想到打针未完,该青年男子即出现过敏性休克症状,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,双方由此引发医疗纠纷。日前,大新县法院对该纠纷作出宣判,即判决被告诊所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共计60万余元。
案件
案情简介
患者冯某系年仅29岁的大新县村民,多年前就到深圳市务工多年,并与同乡一女子结婚成家,先后生育两个幼子,且在县城建房居住。年5月19日,返乡学习汽车驾驶已经结束、准备前去务工的冯某,发现自己多日来一直咳嗽咳痰不停,遂独自到住房附近的街上个体诊所看病取药。接诊医师拟诊为“咽炎、可能支气管炎”,给予清开灵、头孢呋辛钠、细辛脑注射静脉滴注治疗。当静脉输入细辛脑注射液约3分钟时,冯某出现过敏性休克症状,至11时17分呼吸心跳骤停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事发后,诊所支付冯某亲属赔偿费4万元。
法院审理
冯某死亡后,其妻子等亲属认为诊所医疗存在过错,导致冯某死亡,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遂诉至法院,要求诊所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万余元。被告诊所则辩称,其诊疗患者冯某过程,符合医疗规程,冯某死亡系其过敏体质所造成,诊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诉讼中,经双方同意,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。鉴定结论为诊所存在医疗过失,且与冯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医疗过失对冯某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建议评定为75%。诊所对该司法鉴定有异议,认为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、鉴定程序不合法等,要求重新鉴定,但被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。冯某亲属也有异议,认为诊所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当评定为%,但并不要求重新鉴定。
法院审理认为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司法鉴定结论系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取的中介机构依法作出,应予采纳。为此,酌定被告诊所承担75%赔偿责任。经主持调解无效,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,即被告诊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万余元(包括已付的4万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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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:赵立克
排版:颖婶
图片:来源于网络
大新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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